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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法院的管辖问题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85    时间:2014/10/12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也是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到被告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户口所在地与实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以经常居住地
的法院为管辖法院。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
年以上的地方。
    举个例子来说,某男与某女2001年在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结婚。某男为上海长宁
区户口,某女为普陀区户口。双方婚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购房,但户口没有迁入,但截
止起诉时,已在上海浦东新区的房子里面,连续居住了2年。如果某男欲起诉某女离
婚,应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
    如果被告在国外,或被告正在服刑,原告只需在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即可。
    另外,各地法院在级别管辖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上海法院,一般的离婚案件
由基层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争议标的额较大,比如争议财产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一般就会要求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当然,绝大多数离婚案件,一审都是在各地的墓层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