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求补充材料的问题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524 时间:2014/10/12
有些时候,立案法官会根据个案情况,要求立案人员提交一些其他的证据材料,也是在情理之
中的事。比如,某男去立案诉某女离婚。其诉状中某女的地址是在上海市卢湾区,但
其又提供了某女的户口本,户口本显示某女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闸北区。法院审查
完,要求某男再提供某女在上海市卢湾区形成住所地的证据。对此,某男表示不满,说
某女事实就在上海市卢湾区某处住啊,谁给我作证啊。但法院坚持要求某男去该处居
委会或物业取证,否则不予立案。某男不解,来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听了并审核了
立案材料,发现问题出在户口本户籍所在地与某女实际居住地不符。一般情况下,只
要原告提交了被告明确的住址,即已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但本案原告
却又提交了对其不利的户口本,使得被告某女有两个住所地,法院当然要考虑管辖问
题,所以要求某男举证了。可见,哪些材料该交,哪些材料不该交,也要弄清楚弄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