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离婚律师网 > 律师文集
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75    时间:2014/10/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
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
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
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o
    这条规定是对民事案件中“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则的
例外。
    张男的户口在湖南省A地,李女户口在四川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张男认为
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李女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
的情况:
    1.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1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
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1年,与张男共同在A
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
离开B她超过1年,张男离开A地也超过1年,并且李女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1年,
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4.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
离开B地未达到1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
权。
    5.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
离开B地超过1年,张男离开A地也超过1年,而且李女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1年,
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中对离婚案件的这一特别管辖,在实践中往往会被忽视,不仅是律师,
而且甚至法院立案庭的人员,都不是非常熟悉。而这一现象日渐增多,应引起广大律
师的高度重视。
    实践中,对于法院的管辖权发生的争议较为常见,通常争议主要在于被告的住所
地是户籍所在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对于形成经常居住地的,通常律师可以到被告所在
的物业或居委会调取相关证据,如关于居住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