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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22    时间:2014/10/12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
法院都有管辖权。”
    该条法律规定实际上所确定的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
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
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实践中,由于目前人口的流动性较大,因此,公民离开原户籍所在地生活、工作的
情况较为常见。即使在一个城市,由于公民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她难以确定,也经常
导致离婚诉讼案件中管辖异议的提出。
    例如,张男与李女在上海闸北区登记结婚,张男户口在闸北区,但目前在闵行区与
李女共有房产一套,且自2003年就已在该房内共同居住。2006年春节后,因为与李女
性格不合,张男搬出居住,具体地址李女不详。现李女欲提出离婚诉讼,但向哪一个区
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一个难题,因为李女不清楚现张男的经常居住地。无奈,
李女只能向张男户口所在地的闸北区法院提起诉讼。但张男接到传票后,马上提起管辖权异议,以自己现在浦东新区居住,且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为由,提起了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