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掌握调解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64 时间:2014/10/12

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
自2004年1 1月1日实施。
l.关于答辩期内调解的规定
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
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
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律师应注意,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有些法院通
常在答辩期未满前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在开庭前组织调解。此时,若律师准
备工作不充分,建议可书面向法院申请答辩期,不予调解,以避免仓促上阵,出现失误。
若已准备充分,或调解有利于案件进程,可予出庭调解。
2.主持或参与调解主体的规定
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
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
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
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
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予以确认。
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有些地区的泫院(如上海长宁区法院等)在离婚案件
中,设置了诉前调解程序,在立案之前,或在法院组织开庭之前,请一些具有相关资历
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这对于促成和解协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律师应注意,以
上人民调解员诉前调解程序是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的,而非必须选择的。因此,是
否选择以上调解程序,根据自身案情掌握,而非一味要听从法院的安排。
律师还应注意的是,调解时,可能会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参加。若当事人
认为需要不公开审理的,律师可向法院申请不公开调解,法院一般应当准许。
3.关于庭外和解与审限的规定
根据《关于调解T作的规定》第4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限,
不计人审限。因此,律师在计算一审案件是否超期时,应注意扣减庭外和解的时间。
4.关于调解的方案与内容
调解与庭审不同,调解方案可由调解人员提出,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提出,并且,调
解方案内容可以超过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责
任,但不允许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条款
内容。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第14条,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
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揍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
将决定记人调解书。
5.调解书可增加担保条款
与判决书不同,调解协议可以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
保,法院可以在调解书中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约定担保人在支付房产折价款或在国外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用的情况,律师可酌情适用。
6.调解协议可约定协议生效时间
根据<关于调解丁作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
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
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
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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