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和对内责任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69 时间:2014/10/09
对于夫妻将财产约定为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清偿,多数人认为该约定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无效的,法院在处理时一般也不确认其效力,即使认可了,也
要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双方对共同债务仍有连带清偿责任”。①
根据法律规定,除非有证据证明债务是虚假或是非法的,否则对债权人而言,不论
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论该债务是以配偶一方或双方名义形成的,只要
依据法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双方负有向债权人共同偿还的义务。
虽然婚姻法加强对善意债权人的保护,但并不意味着未参与借贷的一方绝对要承
担这种行为造成的夫妻财产的损耗后果,即使这种借贷没有用于夫妻生活。仔细阅读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发现<:婚姻法》在对债权人向夫妻主张共同债务和夫妻
之间处理共同债务采取了不同的认定标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除
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有“关于以个
人对外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约定,否则配偶一方所负债务均由夫妻共同偿还”。
但《婚姻法》第41条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以,债权成
立,对外,夫妻共同偿还;对内,夫妻在离婚处理财产分配问题时,对于未用于夫妻共同
生活的债务,遵循公乎原则,应由借款一方自行承担,从财产中折抵。举例而言,丈夫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为第三者购房,逾期不还的,债权人向夫妻两人
主张偿还,妻子属于法定的共同偿还责任人,妻子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但在处理
离婚事宜时可要求丈夫自行承担该笔债务,以共同财产者折抵。这体现了《婚姻法>所
保障的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