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出具借条的把握和处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31 时间:2014/10/09

(一)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
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善意第三人基于对某个人的信赖,借款给此人。第三人没有责任和义务去了解此
人是否已婚,没有责任和义务去了解此人的配偶是否同意承担该夫妻共同债务。法律
则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涉及“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规定中认定,如果
法律文书中以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债务确属夫妻共同债务的,可直接要求其配偶承担共
同偿还责任。据此,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即便夫妻有婚前财产协议,对
夫妻的财产和债务承担有特别约定,也不得以夫妻协议对抗善意债权人。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
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其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除非夫妻一方能
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即债权人与愤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
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有“关于以个人对外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约定的”o此规定
显然加强对善意债权人的保护,即便“配偶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
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见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
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都不得对抗债权人,须共同承担清
偿责任。
(二)基于《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界定标准,只有核实借据所涉债务虚假
存在,或并非在婚姻关系期间产生,或者为非法行为产生的,方可确认配偶一方无须担
责
有债权人持有配偶一方的借据,诉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而另一方确实对借
款事宜毫不知情,更不知晓所借款资金去向,恰恰夫妻双方又处于感情不和、矛盾纷争
时期,另一方自然会质疑这是配偶一方为分取共同财产的策略手段。这种情形,则需
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应对,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为不实的债务承担责任。下列
可考量的判断方法,可以为你傲参考:
1.债权人的情况
(l)债权人与配偶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在特定情况下削弱借据的证明力
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突然向法庭出示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自己的家人、亲
属、朋友借款的借据,如果这些借款事宜另一方不知晓,也不认可,不论借款理由发生
在离婚前还是离婚时,都是值得质疑的。借据在“成立”时不为人所知,却在双方离婚
时突然出现,违背常理是显而易见的,而借据债权的成立又有助于借款的配偶一方在
离婚时就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中实现获益和打击报复配偶另一方的目的。除非债权
人或者借款的配偶能充分说明借款资金的来源和借款用途、资金的流向或转换形式,
否则,仅凭旁人的一张借据,一份孤证,缺乏说服力的债权人,也无权要求配偶另一方
为虚无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借据出现在特殊时间、配偶一方与债权人的利害关系,
一定程度上削弱借据的证明力。借据金额较大,或出借金额超出债权人实际的经济实
力的,更可主张要求债权人出示资金划拨依据或线索,以便核实及确认借款事实是否
实际发生。
(2)债权人是配偶另一方毫不相识的自然人或法人的,除了按照上述规则考量,同
时可根据诉讼规则要求证人出庭,以便核实债权人的真实穿份和借款事实。
2.借款性质是否合法
最常见的非法借款如赌博款。一方因赌博欠债,以借据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种
债务形成方式不合法,也不受法律保护。这可以通过审理过程中对债权人和借款人进
行相关讯问予以判断核实。
目前我国并未设立“家事代理权”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不能单独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与夫妻共同权利义务有影响的活动。在一方从事的法律行为构成“家事代
理”性质时,法律侧重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非所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在离婚前后,案外人将配偶一方列为被告起诉欠款的情景也较为常见,这
些案件具有案情相似的普遍性。比如,法院受理女方起诉男方离婚得到法院受理后,
案外人也将男方列为被告起诉欠款关系,主张借款还债,并出具借条,被告男方予以自
认,而女方否认。甚至有些案件案外人不将女方列为被告而只列男方。这里提醒律
师,若代理女方,应及时提醒女方申请法院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诉讼,以防止自身合法
权益遭受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