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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的承担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88    时间:2014/10/09
 1.婚前一方个人形成的债务,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离婚时,夫妻应连带承担:
    2.婚后一方借债,一般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如上的婚前、婚内债务的承担作了相
关规定,但是,不容忽视,离婚案件中,虚假债务的情况并不罕见。比如,在起诉之前早
已把相关财产的证据毁灭或者把财产隐藏起来,甚至于事先找人作伪证,向亲友打假
借条并定下攻守同盟,共同对付离婚时的庭审审查,致使在法院分割财产时,夫妻共同
财产没有多少,但“共同债务”却越审越多。对这些只有一方提供“欠据”、“债权人”和
“债务人”承认,但对方当事人坚决反对的“共同债务”,合议庭在合议时往往难以形成
多数意见。如果法院以“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作出判决,就会导致“以假乱真”或一人
之债务共同偿还的显失公平的现象出现,不利于对善良方当事人的保护,也在客观上
助长了作伪证的歪风,给法院处理带来很大的难度。①
    2001年5月至2002年2月,仅广东省番禺区法院办理的婚姻家庹纠纷案件中,办
案人员认为当事人举证的债务可疑的案件就有69宗,占8.3%,由此可见一斑,②也可
见律师对于把握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债务证据的意义的重要性。
    夫妻财产制的目的固然在确保男女平等,但同时亦在明示夫妻之财产关系,以
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③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中,涉及一方向人
民法院主张另一方需承担共同债务的主张,若另一方不予认可,人民法院一般不予
审理。原因是,依照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原则,债权人未向法院主张离婚案件当事
人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应直接判决离婚案件当事人分担夫妻共同债务。而且,
法院直接判决当事人分担共同债务,同样违背了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明确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般只就离婚问题及财产
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处理,不能径行把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夫妻一方负担。
如果债权入主张权利的,可告知其另案起诉,由离婚案件当事人作共同被告承担连
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