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证据的作用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85 时间:2014/10/09
不少人认为鉴定是权威性的证据,鉴定结论决定事态发展结果。但有时因为鉴定
技术手段受限的原因,并非所有有争议的问题都可以通过鉴定分辨明确。因此,当事
人不能仅仅将希望寄托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上,而且还要积极收集其他相关证据,
采用其他质证手段和方式反驳对方的主张,而不宜将鉴定作为质疑的权威和唯一的救
“救命稻草”。
事实上,鉴定只是专业机构以其专业知识,对某特定事物做出的判断,这种判断,
同样受专业技术、能力、鉴定设施等条件局限和影响。不同鉴定机构,因为对同一专业
的不同理解,不同研究设施的运用,不同技能的实施,可能会产生不同的鉴定结论。鉴
定结论只是对专业问题提出专业的参考意见,便于人们的理解和使用。正因为如此,
所以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对于鉴定证据做出许多可供驾事人确认和质证的方法和途
径,如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审判人员或当事人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对鉴定
人员进行询问、鉴定人员须有鉴定资格、鉴定程序需合法、鉴定结论需依据充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