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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拟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的分割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62    时间:2014/10/09
随着离婚案件夫妻财产分割类型的日益复杂,股份公司股权分割的情况在!塑奎
件中已屡见不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不同。有限责任以看出,修订后的《公司法》放宽了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转让股
份的限制,将绝对禁止转让修订为允许有条件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样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另外新增了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规定。法律同时还允许公司章程通过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来
提高这一要求。
    有人认为,离婚案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
髓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由一方名义持股实质上为夫
:妻双方持股,因此,离婚时,只要夫妻对股份归属进行约定,如将一方持有的股份约定
归另一方所有,不应属于《公司法》以上规定中的“转让”。
    2006年7月25日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第2l
条规定:“当事人因继承、捐赠、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法人合并、
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资产承继人申请办理过户
臀记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有效的证券归属证明文件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本公司对
过户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其过户登记证明文
件。”据此,有些人认为夫妻离婚时,一方持有的股份协议归属另一方,只需办理非交易过
户手续即可。我们认为,这样的理解有误,股份公司发起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配
偶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能与<公司法>中的相关规
定对抗,也不能隐性地侵犯其他股份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能简单地依据中央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直接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完成股权的转让。
    案例中,张兰与李力约定,由李力承诺公司上市后的5年之后,将自己持有的公司
股权转让给张兰,对张兰来说,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由于李力是发起人兼董事,每年转让给张兰的股权不能超过其持股比例的
25%,因此,转让李力所有股权需要在4年完成;
    其二,若想迅速转让,唯一的办法是李力辞职,但在辞职后的半年之内不能转让其
持有的股权,只能在半年后一次性转让;
    其三,若李力违约,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且办理了交易手续,张兰只能
通过与李力的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因此,双方的协议对违约的补救及罚则应当明确
具体和详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