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机动车辆信息的调取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63 时间:2014/10/09
如果夫妻离婚时,分割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汽车,应以汽车的现价为基准,拿车的一
方给另一方折价款。如果双方对于汽车的现价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可以由原告方向法
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汽车的现价迸行评估,法院会根据评估
结论进行判决和处理。比如,夫妻2001年买了一辆别克轿车,到了2005年离婚,汽车
购买价是25万元(包括汽车牌照),但夫妻在诉讼时却对该车的市值达不成一致的意
见。男方认为,该车计算折旧,仅值10万元左右,而女方认为,该车价值20万元。由于
双方分歧较大,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车进行评估,法院委托某估价事务所进
行评估,估出该车市值18万元的结论。如果原、被告不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一般就
会按18万元分割该车。比如,该车归男方所有,男方应给女方折价款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