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查银行存款申请书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571 时间:2014/10/07
如果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务必请法官在调查时打“存取款明
细清单”o一般不予以指明,法院只会查账号的余额。若在调查之前存款人已将大笔
存款转移,法院不查存取款明细就不会发现,申请人的权益自然也就得不到维护。因
此,在申请法院调查时,一定要特别注明打“存取款明细”字样。如果法院没有打印,只
提供余额,则是法院工作有缺失,申请人仍有权要求法院再查,直至查清。这样,才能
防止共同财产的遗漏。
实践中,有个别法院的个别法官在当事人提交了申请调查银行存款申请书后,不
仅要求当事人提供银行账号,而且还一定要求当事人提供具体的开户行,否则,拒绝为
当事人调查。我们认为,这是不妥的。凭着银行唯一的开户账号,查清该账户的开户
行及具体信息应该不是问题,过多地要求当事人提供无法自行收集的信息显然对当事
人是不公平的,可能是极个别法官怠于工作的表现。一旦遇上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法院出具书面的决定,对决定不服,可以申
请同级法院复议,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范某(男)与娇某(女)1993年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结婚.1994年育有一子。2003年双方因夫妻感情
不和而诉讼离婚。在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范围产生重大分歧,范某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
内,女方有一建设银行账户内有近20万元的存款被转移,女方娇某则辩称其从未有过建设银行的J
户,男方饲是在建设银行有账户,但具体账号其不知晓。由于男方不能提供银行存款的具体信息,上海
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以原告范某提供证据不足为由,没有处理相关的建设银行的存款。离婚
后,范某在,1t理房问内无意又发现了女方建设银行的账号,随印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向上海市
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到银行调查,发现2003年3月,女方-到银行一次性将18万元存
款提走并销户,随即判决谈笔款项■夫妻共同财产,因女方在离婚诉讼中有隐臣财产的悬意,故判决,
女方返还男方II万元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