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共同存款的认定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534 时间:2014/10/07
法院处理夫妻存款的范围,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他人名下的
财产,法院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比如,女方诉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男
方之母的名义存款若干,并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银行开户账号,因该诉求涉及第三人的
权益,因此,法院不会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告知女方另
案提起确认财产权之诉,但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女方的诉讼请求。
另外,法院处理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额为准,对于一方请求法院调
查取证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是查询存款余额,除非当事人的申请明确要求法院
打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如果从存取款明细账中可以清楚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
诉讼之前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
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额。比如,男方申请调查女方上海银行某账号下的存取款情况,
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该账号下的余额仅有l00多元,但在1个月前,女方有三次
较大的现金支取行为,总额达到了十余方元。除非女方能举证证明这些钱用于正常
的夫妻生活,否则,法院应当按十几万的数额而不是按一百余元的余额认定夫妻应
分的份额。
另外,夫妻一方从其资金账号中提取的现金及余额,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上海市
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薛国璋诉邵秀丽离婚及财产分割案①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
院即是采用此种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