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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财产证据的收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516    时间:2014/10/07
每年4万对离婚案件中,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占到409to左右。应该讲,每个
人都不愿意打离婚官司,不论原告还是被告。而“法庭上见”,几乎全都是当事人对财
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后果。因此,作为律师,在起诉前,一定要注意做好诉前准
备工作。因为目前法院一般都能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给
予原告一个举证的时限,如果原告在举证时限(简易程序一般为I5天,甚至有7天的,
普通程序一般为30天)内没有举证,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告知丧失举证权利,但有经验
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来,避免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财产分割的机会,
这是非常让人痛心的。另外,一定要注意运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在离婚
案件中,大量的财产证据必须靠法院去收集。比如,银行存款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询的;
股票资金对账单是需要法院开具调查令,再由委托律师收集或直接由法院调查收集
的o甚至现在有的单位,调查其员工的工资情况,也要法院出面才可以收集到。在上
海,如果查询房地产交易资料的内档,往往也被交易中心告知要求法院出具调查令收
集。此外的鉴定报告,比如价格鉴定、亲子鉴定等,均需法院委托,否则,一方单方委托
鉴定的证据对方不予认可。因此,律师灵活运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是相当重要
的。
    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有两个“不怕”:第一,不要怕法院嫌麻烦。法
院法官的任务是审案,审理案件是其工作。面对一个简单的案件,一般法官都会愿意
处理。第二,不要怕法官的脸色。办理好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是当事人的职责所在。而
对一个相对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律师一次次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较多去取证的情况
下,个别法官会显得不耐烦。这时,对于律师来讲,如果尚未过相关期限,就不要看法
官脸色作决定,因为对于委托人来讲,案件的判决结果却要影响他们的一生。因此,作
为律师一定要敢于坚持原则,把维护当事人权益放在第一位。
 赵某(男)与刘某(女)1995年结婚,2004年7月,因赵某有外遢,双方在上海市某区办理离婚登记
手续。离婚协议约定:
    1.双方自愿离婚;
    2.婚生女归刘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位于上海市四平蓐某弄22号某室产权房归刘某所有;
    4.赵某名下的股票归赵某所有。
    2004年II月,赵某与钱某(女)再婚。2005年2月,趑某患病死亡,引发遗产纠纷。在参与和处理
遗产纠纷时,刘某发现赵某在与自己离婚时,隐瞒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有多处房屋、银行存款、公司股
份、保险等。恒刘某经过努力,也只是收集到了房产所在的小区,不知道具体位置,保险也只知道在哪
个保险公司投保,具体保单号及保险合同不清楚。
    律师接受委托后,因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分3次共计向法院申请了十几张调查令。
为什么需要这么多呢?一是因为财产线索多;二是因为在调查中,又发现了新的线索,
但又仅靠律师的权利不能调查,必须再次申请调查令方可继续调查。法院主审法官的
态度也很好,在仔细倾听了律师的调查令申请后,都予以配合,致使律师很顺利地为当
事人新发现了至少几百余万元的共同财产,当事人歼心,律师也感到很有成就感。但
如果没有法院的支持,恐怕是另一个结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