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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赠与情人的房产或钱款,另一方也可追回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77    时间:2014/10/07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赠与情人的房产或钱款,另一方也可追回,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曾有这样的判例。①丈夫送给情人13万元,忍不下这口气的妻子
白女士用MP3录放机全程录下了双方的对话。经过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
出一审判决,被告杨先生在与原告白女士夫妻存续期间擅自赠与情人巨款的行为应属
无效,同样作为被告的情人杨小姐应偿还这笔巨款。
       该案例的大致窠情是,杨先生与白女士在1987年结婚,婚后有两个孩子0 2002
年,杨先生辞去单位工作开始创业。2004年5月,妻子白女士发现杨先生与原单位的
一名女职T杨小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一怒之下与其离婚。两个月后,双方心疼仍
在读书的孩子,便又复婚了。没想到,白女士突然得知,杨先生曾经在夫妻存续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先后赠与情人杨小姐13万元,这一消息犹如晴天霹雳,夫妻感情逐渐恶
化,越想越气的白女士再次与杨先生离婚。离婚前杨先生出具承诺书,内容为:一定追
回夫妻共同财产13万元整,此款属于白女士所有。
    原告白女士向法院提供的律师调查笔录显示,杨先生确实承认了自己先后以不同
理由给了情人13万元。而且赠与时他和白女士还没离婚0 2005年II月23日,白女士
在单位办公室和前夫杨先生、杨小姐为赠与钱款的事宜发生了争执,白女士将对话作
了MP3的全程录音,录音中,杨小姐始终只承认自己收到了10万元赠款。
    庭审中,白女士将录音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是被告杨小姐坚持认为白女士的
录音内容不实,不能作为证据,她是受到了白女士的胁迫才会这样说的。法院经审理
后认为,根据证据规则,被告杨小姐对原告白女士提交的录音证据有异议,然而法院通
过委托鉴定已明确该录音未经剪辑,且杨小姐所称的录音内容受到胁迫但未提供证据
证明,法院也未发现白女士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录音内容,故该录音应作为案件的证据,
使用。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被告杨先生
赠与杨小姐巨款,友生于白女士与杨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夫妻一方的杨先生
擅自将钱款赠与杨小姐,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鉴于白女士与杨先生对赠与的财产在
离婚时已做了分割,且在审理中也表示归白女士所有,故被告杨小姐应向原告返还10
万元。因白女士未能举证证明两被告间有13万元的赠与事实,故法院对白女士诉讼
请求返还13万元中的3万元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