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第三人债权债务的处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97 时间:2014/10/07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债权人或者其他案外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
债务等涉及利益为由申请参加诉讼或一方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
院通常不予准许。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法院一般告知债权人
另案诉讼。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格外重视财产证据的收集工作,不论该案件一审是否判决
离婚。案件进程中千变万化,被告庭审中表态不同意离婚,可能在庭后表示同意离婚。
因此,财产证据调取工作相当重要。1993年<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
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o可见,在离婚诉讼中,
一方代理律师的证据收集工作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