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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出资,不等于拥有产权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534    时间:2014/10/07
      有些父母认为,自己在购买房产过程中出了资,就对购买的房屋拥有所有权。但
事实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出现在房产证上的权利人才能被看做房产所有人。
对内而言,只有在有各方共同签字的书面产权约定时,父母出资才能作为享有产权份
额的凭证。
       1912年,刘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00年,夫妻俩购买别墅一座,合同价人民币51万元。由于夫妻存款不足,刘某父母资助了人民币40万元。刘某夫妇与其父母签订了出资协议,证明购买房产时两对夫妻的出资比例。交房后,房产登记在刘某和张某名下。2006年6月,刘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们对该套房屋拥有所有权。法院最终驳回了刘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
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
一方的除外。对于四方签订的出资协议,若父母希望明确他们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应
当在协议中写明四方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房产,承担相应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
权利和义务。共有关系的产生,只有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种方式。前者主要是
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后者就必须有明确的约定了。本案中,出资协议并未明确表示父
母亦为房产权利人,故父母无权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应承担败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