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证上最好登记名字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573 时间:2014/10/07
王某与事某1996年领取结婚证.1998年1月生青一子。王策与孛某在1998年与王某父母一起出
资购置了房产一套,但为了退税,房产证只写了王某与孛某的名字,而出资人王某父母并没有写入产权证。2003年6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孛某离婚,并要求房产应当作为王某、事某以及王某父母四人的共有财产分割。王某当庭提供了其与父母签订的一份购房协议,大致内容为:愿告与其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浦东金桥路某处房产一座,王某出资10万元,其父母出青IO余万元,其余通过银行贷款。该房屋产权证上写明为王某、事某,但实际权利人为王某、李某与王某父母共有。李某对原告父母出资部分认可,但认为是赠与,不为借贷。园谈协议李某不予认可,量终,法院对王某提供的诫份协议不予认可。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和变动采取公示主义,
并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所有权自然也应以登记
的内容为准,即只有在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父母出资
帮助购房,最好能在产权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或者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签订一份借
款协议,并保存好银行汇款等相关凭证,那样对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比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