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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出售后再购房在离婚时的处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535    时间:2014/10/06
 实践中,房产分割案件类型千变万化,需要律师掌握法律原则和技巧处理。下面
举一案例来进行讨论分析。
【案例3 -14.2】①
    张海(化名)与事兰(化名)2002年4月在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
    张海在2001年以自己名义贷款购A房一处.t付20万元,贷款15万元,2003午4月取得产权证。
A房月还贷2000元。
    2004年4月,张海将A房出售,得鲁房教100万元,冲减贷敷余颧本金10万元,实际得房教90万
元。
    2004年8月,张海将鲁A房得款90万元作为首付,再在上海市长宁区购买B房一处,B房首付款
90万元,贷款200万元,月还教l万元。
    2006年4月,张海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事兰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削B房。
    本案系争B房,李兰是否有权分刳秉本寨争议焦点。
    原告张海认为:
    B房购房款系原告婚前A房出售效所得,且产权证也记载在原告一人名下,被告无权分割。原告
同意支付被告婚后共同还贷的一半作为补偿。  被告事兰认为:
    B房系原告在婚后购得,且产权取得在婚后。B房虽大部分为原告出费,但被告■参与A房还贷,
愿告出售A房敷中有被告的份顿。现厚告用A房鲁房款购B房,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房虽为原告婚前购房A房的出售款购得,但A房被告也参与
了还贷,故对A房理应享有权益。愿告购买B房房教中,包含A房的夫妻共同还贷以及共同还贷的增
值部分。现双方同意将B房作价30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离婚后B房由原告所有,剩余贷款200万元
由原告承担,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40万元。
    愿告张海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将案件上诉子上海市第一中缎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
调解协议,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20万元,房产归原告,双方无其他争议,法院据此调解书结案。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
    其一,系争房产A房为张海个人物权。
    根据2004年9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民-[ 2004] 25号文件<关于适
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解答(一)>第6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
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的回复中指出,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严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
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
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
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系争房产A婚后共同还贷,但A房物权本身为张海的个人财
产,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才为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为李兰参与了还贷,就对A房
屋享有一定权利的观点是欠妥的,就物权本身来说,A应属上诉人个人物权,只是对于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被上诉人才享有一半的权利,还贷部分和房产物权不同,不可能产
生增值部分,因为这是基于债权产生。一审判决混淆了债权与物权的两个法律概念。
    其二,张海购买B房的钱款,是由绝大部分个人财产和一小部分共同财产购得,一
审法院将整套房屋按共同共有分割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2年4月登记结婚,2004年4月抵押贷款终止,夫妻关系存
续期间共还贷24个月,A房的房产每月还贷2000元,婚后该套房产共计还贷48000
元,被上诉人拥有一半份额即为24000元。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解答规定,在出售虏屋时,李兰仅就还贷部分拥有份
额,对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不享有份额,原因是还贷是基于张海与银行之间的债权法
律关系产生,而与房产物权没有直接法律关系,而一审法院认为李兰还对还款部分的
增值部分享有权利显然混淆了债权物权的法律关系,违反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
关规定精神。
    张海购买本案B房共用去29D万元,贷款200万元,该套房屋共计购买价格300万元。即使牲于共同还贷有4.8万元的共同财产与系争房产有关联,但也仅仅占到
1. 6%。而本案系争房屋每月还贷l万元左右,从2004年8月至2006年4月共计20个
月,共计还贷20万元。
    以上可以看出,在购买B房时,共刚去290万元,其中张海出资部分为90 -2.4:
87.6万元,占全部首付款的97.3%,夫妻共同财产关联部分为4.8万元,占全部首付款
的2.7%。在分割本案系争房产时,应将张海个人财产部分以及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分
开,而一审法院判决却不加区分,把所有出资都算为共同财产。本案房价一审时双方
共识为300万元,尚有银行贷款200万元,房产净值部分有IO万元,即使分割,也划清
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比例后,将共同财产部分予以分割。而本案中,一审判决却判
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房屋折价款40万元,远远超出房屋权益中属于夫妻
双方部分的财产份额,显然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居间调解,能降低一审判决20万元的结果调解结案,说明我们的代理意
见对二审法院产生了较大影响,并且使李兰及其代理人在一审对其有利的情况下,对
二审结果没有信心,才能达成以上调解结果,使双方握手盲和,减纷息讼。
    在上海,一方在婚前拥有房产的情况较为常见,婚后用共同财产还婚前房贷的情
况也较为普遍。在结婚后,一方如何处置婚前购房,是非常应该引起重视的。作为律
师,应给予当事人以下建议:
    1.保存好婚前购房的预售(买卖)合同的原件及付款发票
    婚前购房的合同以及发票,是证明房产归己所有的有效证据,必须慎重保存。
    2.若将婚前房产婚后出售,最好将共同还贷部分留存
    婚前房产出售后变成现金,该笔现金为个人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总
额。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保留,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共同财产处理,或在双方一致
认可后进行花销,而对于个人财产部分可单独自由处置。
    3.售房款资金规范管理
    售房后,不论是定金,还是首付款和其他笔付款,应尽量由下家打人一个账户内,
尽量避免一行多户头或多行多账户操作,造成资金来源和去向说不清、举证不能的境
况。每次存、取款,保存好资金存取款凭条。
    4.买卖交易尽量转账,一般不要采用提现交易
    转账的支付方式,资金来源以及汇款人和收汇人信息都可以从银行查出,产生纠
纷时容易查清。但若是现金交易,资金来源以及使用资金的性质在产生纠纷时很难说
清,容易产生争议。
    5.产权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
    若用婚前房产婚后比售的钱款再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即使购房款为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因写在双方名下,故房屋产权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离婚时自然
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若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便不能自然拥有房产权利。  6.贷款尽量以一人名义
    即使购房时用的全部是一方的资金,购房合同也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目前上海
各银行一般要求婚后购房要双方在共同抵押权人处签字才放贷,就会给一方造成隐
患。既然一方同意未出资的另一方在共同抵押权人处签字,便可推断意味着认可自己
m资所购的房产为共同共有,造成纠纷时对自己不利,所以尽量以一人名义贷款,若能
不贷款最好。
    当然,若能采用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的书面方式示明房产的归属最佳,但由于目前
传统观念以及夫妻情面,很少有夫妻能有如此之高的法律意识,所以,在用一方婚前房
产的婚后出售款再购房时,律师提醒当事人注意以上6点,相信会对其大为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