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的处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734 时间:2014/10/03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件>第4条规定:“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军委、总
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
体负责使用和管护。”根据这一规定,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代
表行使,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丢弃,而损坏或者擅自处置军队房地产,应当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因此,营房当事人无权要求分割。
对于营房,当事人只有居住权,无其他权利,既不能购买,也不能置换或上甫交易。
若婚姻关系解除,基于军人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的当事人无权主张居住权,营房不具备
福利分房的性质,也不具备一般公有住房所具有的价值属性。①因此,军人配偶一方,
只能在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42条,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