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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产权”公房的处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706    时间:2014/10/03

 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
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如果双方都争房子所
有权,对于“部分产权”部分,可竞价解决。谁出价高房子判归谁。
    应当指出的是,这是20世纪90年代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新的<婚姻法司法
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
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