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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未取得产权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637    时间:2014/10/03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l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
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宣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
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
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
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但是,律师应注意,对于房改房,若当事人尚未取得产权证,是否可在离婚案件中
得到处理值得商榷。房改购房属于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政策性房屋交易,应依据国家
有关政策精神来进行界定。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职
.T购公有住房,购买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因
此,只要享有福利分房权利的职工,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参加房改,交纳了购
房款,即对房改购得的房屋享有产权,不应以未发放产权证书而否定其权利。房改房
的权利是国家明确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