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争点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766 时间:2014/06/29

本件决议的争点,在于民法关于邻地通行权的规
定对土地使用权人得否类推适用。法律的类推适用,
以对于某项问题,法律应设规定而未设规定(即法律
有漏洞)为前提。上开院长提议中之乙说(一九八一
年台上字第三三三四号判决),提经讨论后,与会人员咸认未尽周延,理由何在,未见说明。本文认为此
说值得商榷之点,主要在于其系以法律概念的推演作
为理由,而未以“法律漏洞及类推适用”的方法处理
问题。所谓: “查民法物权编关于土地相邻关系之规
定,重在图谋不动产之适法调和利用。邻地通行权之
性质,为土地所有权人所有权之扩张,与邻地所有权
人所有权之限制。”固属无误,但不能据此而当然认
为:“是以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如确有通行邻
地之必要,邻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即有容忍其通
行之义务,此为法律上之物的负担。”又所谓: “土
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基于物权之作用行使上开请
求权时,其对象并不以邻地所有权人为限。”亦难赞
同。土地使用权人(例如承租人或使用借贷人)并非
物权人,如何能够基于物权的作用行使请求权?
民三庭的研究报告开宗明义提出如下的论点:
“按民事,法律所未设之规定,苟非有意的不予规
定,即属立法时之疏漏或嗣后情事变更之立法不备,
法官有义务探求其规范之目的,依第一条立法之授
权,援用习惯或法理,为之补充解释。”“最高法院”
通过的决议删除此段文字,究系认为“不必要”,抑
或“不妥适’’,无从查知。实则,此段文字极具启示
性,其重要性不皿于决议本身,决议(即经整理后的
乙说)未录此段文字,显然降低了此项决议在法理层面上的深度。为此,本文亦将之纳入讨论:
(1)法律漏洞的意义、发生类型及认定方法。
(2)类推适用的意义、种类及功能。
(3)第一条立法授权填补法律漏洞与法律的补充
解释。 (一)法律漏洞的意史
民三庭研究报告认为: “民事,法律所未设之规
定,苟非立法有意的不予规定,即属立法之疏漏或嗣
后情事变更形式之立法不备。”此涉及法律漏洞的意
义及发生类型。在本件决议及其他历年判决似均未曾
使用法律漏洞(Rechtslucke或Cesetzlttcke)之概念,本
文认为有采用的必要,因为法学的研究必须藉助概念,而法律漏洞是法学上通用的概念。[‘]
漏洞,在一般意义上指不完整性而言,例如水池
有破口,茶壶有裂孔,辟建水池的目的(计划)在蓄
水,制造茶壶的目的在盛茶,破口或裂孔乃违反水池
或茶壶的计划,构成水池或茶壶的漏洞。就法律而
言,所谓漏洞,系指违反规范计划的不完整性,(2’分
二点加以论述:
(1)民事法律所未设定的规定,并非当然即构成
法律漏洞。对于某项问题,法律未设规定时,是否构
成法律漏洞,应视其是否违反规范计划而定。因此与
法律漏洞应该严格加以区别的是立法的有意沉默,兹
举二例加以说明:其一,第十四条规定: “对于心神
丧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法院得因本
人、配偶、最近亲属二人或检察官之声请,宣告禁治
产。”关于酗酒或浪费,是否宣告禁治产, “民法”
未设规定,此项沉默,系立法的有意不予规定,并未
违反法律规范,不构成法律漏洞。其二,第一一O条
规定: “无权代理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对于善意之相对人,负损害赔偿之责。”关
于无权代表人之责任,未设规定,此项沉默,非立法
者的有意不予规定,违反法律规范计划,系属法律漏
洞,应类推适用第J-o条规定加以填补。[t j
(2)法律漏洞所称法律,究系指第一条所称“法
律”,抑或指实体法,兼括法律或习惯(法)在内,
系属目的性考虑的问题。民三庭的研究报告认为立法
的疏漏或不备, “应依第一条立法之授权,援用习惯
或法理为之补充解释”,系采前说。就第一条言,此
项见解固属正确,但从法学方法论言,所谓法律漏
洞,亦可解为系指实体法(包括法律及习惯)而言,
因其涉及的是法院造法的活动。易言之,即关于某项
问题,法律或习惯未设规定时,应该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