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浪费之为非财产上损害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628 时间:2014/06/24

非财产上损害,以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始得请求
赔偿相当的金额(慰抚金),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前
已论及。因此非财产上损害与财产上损害如何区别,
乃成为重要问题。通说认为财产上损害系指对于财产
所加物质上的损害,又称为有形损害;非财产损害系
指财产上损害以外的损害,又称为无形损害。[1 1德国
通说认为损害得以金钱计算或衡量的,为财产上损害,反之,则为非财产上损害o[1 3判断标准着眼点略
有不同,但结论多属一致,即侵害生命、身体、健
康、自由、名誉等所致精神或肉体的痛苦,为非财产
上损害,其因身体、健康被侵害所支出的医疗费或不
能营业所减少的收入(所失利益,第二一六条),为
财产上损害;侵害他人之物(例如古董或汽车)致其
价值减少,为财产上损害,被害人因心爱之物被毁
损,精神遭受痛苦,则为非财产上损害。
对非财产上损害的金钱赔偿所以特加限制,主要
是基于法律政策上的考虑,就被害人言:此种损害通
常不若财产上损害重要,有无轻重,难以衡量;就加
害人言:此种损害难以预见,责任不易限定;就法院
言:此种损害,若皆许以金钱赔偿,诉讼群起,增加
讼累,同时难免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惟须注
意的是,限制过于严格,亦非妥适。为此,实务上曾
在若干案例类型(例如配偶之通奸,侵害隐私权)
上,力求突破。【2 1司法业务研究会特别提出“虽非财
产上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与“慰抚金’’是否属相同的问题,并认为时间浪费,虽不得请求慰
抚金,但属非财产上损害,仍得请求赔偿相当的金
额,其目的当在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时间浪费究为财产上损害,抑为非财产上损害?
关于此点,台湾的判例、学说似未论及,司法业务研
究会提出此项具有启示性之问题,对法学研究,著有
贡献,又其肯定时间浪费系属非财产上损害,实值赞
同,兹再补充说明之。
时间之利用,系基于个人意思自主决定,而意思
自主又属人格之范畴,与个人人格难以分离,故时间
浪费所造成的痛苦、悲伤、沮丧或感叹,为主观之感
受。又时间能否换取金钱,涉及因素甚多,殊难加以
衡量,‘1]应属非财产损害。兹举数例说明法律适用关
系:
(1)因身体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致不能参加定期
登山活动、学术会议或乒乓球赛时,住院期间感觉浪
费时间,造成精神上痛苦,为非财产上侵害,得依第
一九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慰抚金)。 ( 2)因自由被他人不法剥夺,致不能出席入场券
五千元的歌剧演唱会,其所受的损害不是购买入场券
支付之五千元,而是不能享受歌剧之美,而造成精神
痛苦,得依第一九五条规定请求相当金额的赔偿。
(3)因汽车被他人不法毁损,致不能出席入场券
五千元的歌剧演唱会,其所受的损害,不是购买入场
券支付的五千元,而是不能享受歌剧之美而遭受之精
神痛苦,前已论及。此种因物被毁损所致的非财产上
损害,因法无明文,而无从依侵权行为规定请求相当
金额之赔偿。
(4)护士非法终止契约,医生未雇用他人,自己
利用假日加班,整理应由该护士负责的病历档案。此
项劳力(Arbeitskrdt)之使用,亦为非财产上损害,因
法无明文,而无从依债务不履行规定请求相当金额的
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