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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房产价值?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959    时间:2018/03/25
      很多当事人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有一个误区,认为房产分割是以当初购买房产时的合同价为准,其实不然。离婚案件中,法院分割房产,一般是以房产现值作为分割的依据,而非购房时的价值。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那种习惯以购买时的价格计算及分割的做法是错误的。
      房产的市场价值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若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一般由一方向受诉法院申请评估并预交评估费用(也有的法院要求主张分割房产的一方缴纳评估费用),由法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以该评估报告确定的房产价值作为分割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在判决离婚后,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分担评估费。
      夫妻双方对分割共有房屋价值意见不一致,又不申请评估的,法院如何处理呢?有的地区法院已有明确的解答。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对分割共有房屋价值意见不一,但又不申请评估的,法院不能简单驳回原告诉请,应进行必要的释明,促使当事人提出委托评估的申请。经释明,当事人仍不提出申请的,法官可通过咨询房产中介公司或评估公司的意见,综合分析后予以酌定,并须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