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13554534288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离婚律师网 > 律师文集
离婚协议能否反悔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032    时间:2018/03/24
      离婚不到一年一方反悔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约定怎么办?
      原告刘先生与被告王女士于2000年结婚。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7月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儿归王女士抚养,由刘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房屋一套(产权所有人为王女士)及屋内财产归王女士所有,共同存款20万元男方分得lO万元。随后,刘先生与王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由于房价高涨等原因,刘先生一直没有再购置房产。2009年5月,刘先生将王女士告上法院,认为当初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应系夫妻共同财产,现要求法院变更离婚协议约定,对房屋进行重新分割。
      被告王女士则辩称,协议离婚系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房屋及屋内财产归其所有系当初为照顾到自己实际情况作出的,并且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现在刘先生因对离婚协议反悔而起诉没有依据,要求法院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本律师点评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心甘情愿在财产上作出较大的让步,可离婚后又反悔,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见,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一旦签订,当事人原则上就应当遵守。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同时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明确规定,即使离婚协议内容“不公平”、在射产分割时明显对一方有利,也要考虑离婚协议和当事人感情因素紧密相连,不能轻易认定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这些法院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份,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防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时,小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另一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或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另一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上述案件中,原告刘先生与被告王女士在进行协议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现刘先牛因个人原因对该协议反悔,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