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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061    时间:2018/03/24
      离婚协议书中承诺支付巨款的约定是否有效?
      王某(女)于2007年与高某(男)结婚并领取结婚证o婚后不久,高某便有了外遇,想要跟其妻子离婚。为了能说服妻子离婚,高某在离婚前与其妻子王某达成协议,同意支付王某巨款并出具了欠条。随后,王某与高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高某一直未向王某支付承诺的巨款。王某多次找到高某要求支付,均遭拒绝。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支付该笔巨款。
      实际上,离婚协议亦是双方就其财产所作的自主处分,即是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将各自内心真实意思充分表达于外,意思表示完整而真实即可。结合到上述案件中,高某和土某达成的协议内容没有受到任何不当的误导如欺诈或胁迫,可以推定协议内容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达。同时,高某和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见,一般情况下,只要离婚协议中涉及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在离婚后即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案例中,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高某支付该笔巨额欠款。当亭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双方为了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都应接受并承担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