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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660    时间:2019/05/27
      实践中,一些法官认为《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在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答,就持上述观点。当然,也有一些法院认为忠诚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可其效力。笔者参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研讨会上,部分法官就持此种观点,在北京、江苏法院也有类似判例,但直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仍对“忠诚协议”的效力没有明确否定或肯定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