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约定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影响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946 时间:2018/03/20

婚内协议书在离婚时是否有效?
24岁的陈某(女)与36岁的郑某(男)于2006年7月10日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婚后两个月,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郑某殴打陈某致伤,经派出所调解,郑某向陈某赔礼道歉并承担医疗费。此后,陈某发现郑某还与前妻藕断丝连。2007年底,郑某签下一份“声明”交陈某保存,写着“本人郑某一辈子真心爱妻子陈某,一辈子忠诚陈某,若本人有与她人(包括前妻)同居或重婚、提出离婚、殴打陈某等等违背互相忠诚、白头偕老的情况时,愿把自己所有的财产(包括某新村8幢602室)全部归陈某。”
签下“声明”后,两人关系并未好转。2008年2月4日,夫妻俩在家中因琐事又发生矛盾,郑某再次殴打陈某头部,致其轻微伤。当年3月IO日,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陈某闻讯后反告郑某重婚。郑某退让,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于5月20日再签订一份“协议书”,内容与前一份“声明”基本一致。之后郑某申请撤回起诉,陈某也放弃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2008年6月1 1日,陈某发现郑某多次与其前妻联系,甚至有同居行为,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其与郑某的所有共同财产,包括陈某所有的新村8幢602室房屋一套。陈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本律师点评
实际上,陈某与郑某之间的“声明”、“协议书”均属于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的约定。婚内财产约定,一般是指夫妻双方签订婚内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协议。实践巾很多人有一个认识误区,认为婚前的财产在婚后如果不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就会自动转化成共同财产,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即使没有约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也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婚后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
婚内财产约定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事后也可以由双方再协议变更。如果成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被确认为无效。例如夫妻以恶意串通、规避债务为目的订立的财产约定;夫妻一方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效须经权利人(夫或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由法院确认而自始无效。若夫妻一方在进行财产约定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存在重大误解,应允许其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约定归于无效。
夫妻对其财产进行约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废止原约定。当情况发生了变化,原协议内容不能适应夫妻实际生活的需求时,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变更或废止原约定的协议。变更的方式,可以不作强制性规定,书面方式及双方无异议的口头方式均有效。但如果原协议是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仍应由公证机关公证变更或废止。
上述案例中,最终法院认定,郑某向陈某出具“声明”,并与陈某签订“协议书”,均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该协议签订后,郑某又多次违反协议约定内容,双方约定的条件已形成。因此陈某请求离婚,并依据“声明”和“协议书”的约定,主张某新村8幢602室的房屋判归其所有,证据充分,应予支持。郑某多次殴打陈某致伤,存在过错,依法应当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此外,法院还判决,离婚后由于某新村8幢602室房屋判归陈某所有,郑某没有其他住房,可以暂时居住在该房屋内,但是应当向陈某支付两年房租,每月400元共9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