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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演变如何认定?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808    时间:2018/03/06
     1.婚前货币形式的财产在婚后的延续
     比如,男方在婚前银行存款有IO万元。结婚之后,男方取出。对于10万元,是男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延续,因此仍是个人财产。对于银行存款的利息,在法律上属于孳息,是与存款本金紧密相连,因本金而产生的。因此,虽然部分利息是在婚后取得的,但仍属于婚前财产。
      2.婚前取得的经营性财产婚后的收益
      并不是所有婚前财产婚后的演变形式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属于经营性质的财产,比如房租、公司股权等,这些财产形式虽然在婚前取得,但由于这些资产的维护需要一方在婚后投入精力,因此,基于公平原则,这些财产的婚后增值部分,一般属于婚后共同财产。本书下面的章节,就会具体财产形式进行具体分析和讲解。
      3.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演变
      比如,婚后将婚前存人的银行存款取出,购买了一架钢琴。那么,这架钢琴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再比如,婚后将婚前的存款取出,又购买了一套房子。那么,在离婚时房产是否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以上二个问题,就涉及到了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演变,即婚前财产基于使用价值的交换,在形式上从一种财产形式转化成另一种财产形式之后,是否会发生所有权性质的转变,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目前的法律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解答,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本着“万变不离其宗”为原则,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的变化,不能改变其个人财产的属性。但是,应提醒当事人的是,如果不能举证婚后财产来源于婚前,或婚后演化过程中,由于自己有意或无意的法律行为,已经改变了个人财产的性质,则不在此列。比如,婚后将婚前存款取出购房,在产权证上写了配偶的名字。这一法律行为意味着自己有将房产与配偶共有的合意,在面临离婚时,即使声称自己不懂法律、没有这个意思、或是被配偶“逼”着写的,也一般会被认定是共同财产。

      欠款会因为结婚而消失吗?
      2003年,王先生向张女士借款15万元。2004年,王先生与张女士结为夫妻。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张女士认为当初的那笔钱并没有因为二人关系的变化而改变,15万元的借款仍然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于是,张女士在婚后一直要求王先生归还0 2006年,王先生向张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于同年12月3 1日还清。此后,王先生在赚钱养家的同时,陆续归还了张女士近10万元。
      但是,2007年1 0月,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此时,王先生还差5万余元没还上。发现王先生不打算再继续还钱后,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先生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4000元。开庭时,王先生不同意还钱,称自己和张女士原是夫妻,结婚时装修房屋的钱是他出的,且张女士也曾向他借款3万元,这些相抵后,他就不欠张女士钱了。王先生还说,婚姻期间,家里的每笔账目都有账本记载,但离婚后账本被张女士拿走了。那么,此案中张女士能要求王先生还款吗?

      律师点评
      债法中有一个词就是“混同”,这是债消火的一种方式,债作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根据一定法律事实(债的消灭原因)而消灭,消灭后意味着当事人不再负有义务。结婚就属于“混同”,可以导致债的消灭。在上述案例中,王先生和张女士虽然结婚,但是,张女士非常明确地表示,结婚不导致债的消灭,并且要求王先生出具了欠条。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张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并没有导致王先生的债务消灭,在二人离婚之后,张女士完全可以要求王先生偿还借款。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诉求。法院认为,王先生婚前向张女士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款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先生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王先生未如期还款,应在偿还借款的同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对于王先生的辩解,因其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