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方出现“婚外情”、“家庭暴力”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赔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题
作者: 访问次数:626 时间:2014/05/06
在婚姻家庭法律实践中,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当事人经常会出现明确约定一方出现“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赔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题,其中尤以婚外情条款居多,但在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处理此类约定引发的纠纷,不同法院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
【案例2-2.15】《夫妻忠诚协议捍卫婚姻 出轨丈夫被判痛失房产》[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黎辉 彭厚运 发布时间:2007-05-16 09:45:19,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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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原准备用一纸协议蒙骗妻子感情,没想到却“伤害”了自己。5月14日,艾某接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不但与貌合神离的丈夫离了婚,而且还得到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子。 2004年5月,刚到不惑之年的高某经人介绍与26岁的艾某相识。同年10月,他们共同购置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新房走进婚姻殿堂。因高某曾离过两次婚,初婚的艾某多长了一个心眼,便与高某签订了一份婚姻忠诚协议:约定婚后任何一方有外遇或不忠诚对方,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子则归无过错方所有。2006年3月,高某在外做香菇生意时结识一女子,不久两人同居。艾某知道后,苦心规劝无果。2007年3月,艾某想到了那份婚姻忠诚协议,当即诉至法院,请求与高某离婚,房子归其所有。庭审中,高某见双方感情已不可挽回,同意离婚,但不愿履行忠诚协议,认为那是当时叫艾某高兴的一种轻易举动。法院认为,艾某与高某签订的婚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违反协议的不利后果都有能力去预见和面对,故该婚姻忠诚约定可视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书面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忠诚条款”虽然不能必然担保离婚可得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毕竟给婚姻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追求美满婚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路,其积极意义应予肯定,但实践中制定仍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