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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后未处理共同财产而提起诉讼的情形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639    时间:2017/03/19
        审判实践中,诉讼离婚后又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1)诉讼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诉讼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的;(3)当事人有协议特别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或部分共同财产不作分割的;(4)存在其他情形可以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案诉讼处理的;(5) 一方因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公告判决离婚后,再出现的夫妻一方提起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对该财产诉讼适用的是再审程序。对诉讼离婚后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在总体内容的把握上,与协议离婚后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在原理上有诸多相通之处。故在此作简要分述后再作概括性的结论,结论中对有关诉讼离婚后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差别处理也一并解释。一是诉讼离婚中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即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发现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分割这些夫妻共同财产。二是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裔延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一方以占有夫妻共同财产为目的,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方式,故意使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改交权属,使对方无法控制本应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财产,这种行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明显的、恶意的侵犯,该擅自转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应当是无效的、违法的。三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有协议特别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或部分共同财产不作分割可以另案再诉的。四是存在其他情形可以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案诉讼处理的。比如在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中表明某些财产可以另案再诉的情况。在诉讼离婚时,有的是因证据的原因,法院没有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中表明这些财产有证据后可以另案再诉的,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发现了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证据,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这些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的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离婚案件进行拆分,对离婚纠纷中身份关系的解除问题与财产分割问题分别作出判决。
        我们认为,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总的来讲,一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夫妻对其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是绝对权利,只要没有因出现共有基础丧失或重大事由的情形而分割过就一直拥有共同的物杈,不应当再规定诉讼时效。离婚后,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二是夫妻作为共有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引起了夫妻共有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才会存在一方原来拥有的物权共有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以另一方侵害自己对夫妻财产的共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才能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如果双方离婚后,该物权共有权没有实际发生变动,即没有被原夫妻共有人之外之外的其他人善意取得时,没有被侵权行为改变共有权属状态,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以分割夫妻财产的共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未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三是夫妻双方对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可以作出约定。对当事人关于共同财产分割有协议暂不分割的,或者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未作分割处理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的,则应另当别论。如有的属于对案件中止审理,而告知另行起诉则成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至于双方在离婚时明知有未分割的财产而约定不予分割的情形,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基于原夫妻共有财产而形成的新的财产部分,当然已不再是婚姻法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毋庸繁证,这部分只能按照约定或一般的财产分割进行处理。若就此发生争议,则属于协议离婚后的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处理,适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一年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