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处理不动产,第三人善意状态时间节点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592 时间:2016/07/07
从日常生活经验可知,房地产变更登记流程需要一段时间,小可能瞬间完成。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由此可知,在确定第三人善意的时间节点问题上,至少有提出登记申请的时间、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的时间以及完成登记的时间等可选项。我们认为,将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的时间点确定在记载于登簿时更为合理。理由在于:(1)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出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因此,以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作为判断善意的时间点更符合物权法的立法本意。(2)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的时间节点过于提前,不利于夫妻另一方权益保护。虽然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交易安全所设,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对真正权利人所有权的漠视。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在变更登记尚未完成,第三人对房产还未以登记取得公信力的情形下,应当在知道登记簿不实后撤回登记申请。事实上,相关规章也对撤回申请做了规定。例如,《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证事项记载于房屋径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