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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堕胎协议就不用抚养孩子了吗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44    时间:2015/10/11

 婚外情不慎怀孕,男女双方签订数额为20万元的堕胎协议,由于女方毁约生子,男方拒绝抚养,双方为孩子抚养费闹上了法庭。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认定双方的协议与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冲突,应视为无效。经调解,男方愿意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到孩子18周岁时止。

  案情

  2013年的冬天,在酒店做前台招待的赵某在工作中认识了有家室的李某,后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3个月后,赵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想拿孩子逼李某离婚,两人为此争吵不休。

  2014年7月,赵某同意拿掉孩子,但要李某补偿20万元。李某怕赵某以后再纠缠,便与赵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赵某堕胎后,李某一次性给付20万。若赵某生下孩子,李某不负责抚养。此后,赵某前往医院准备做人流手术。

  然而,就在赵某等待的过程中,她打起了退堂鼓。原来,赵某已经怀孕近5个月,这个时候做手术存在较大风险,考虑一番后,赵某还是决定把孩子生下来。

  2015年1月,赵某和李某的女儿果果(化名)出生。为了生孩子,赵某辞去了工作,此时她没有任何收入,而且女儿身体也不好,需要请人护理,赵某觉得经济压力很大,于是找到李某,要求他承担女儿果果的抚养费。李某拿出当初签订的堕胎协议,拒绝支付抚养费。赵某作为果果的法定代理人,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父母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虽然赵某与李某曾签订堕胎协议,约定孩子出生李某不承担抚养义务,但此协议与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冲突,应视为无效。作为被告,果果的父亲李某不能以该协议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果果随母亲共同生活,李某理应承担适当的抚养费。

  经法院调解,赵某与李某达成协议,李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果果18周岁时止。果果的教育费和医疗费根据票据,由李某支付一半。

  具体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