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555 时间:2015/09/26
虽然房产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除双方另有协议,还贷部分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此种情况下,房产本身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婚后共同还贷(包括本金和利息)部分,应在离婚时,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折价补偿。比如,男方在婚前购房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每月还5千元本息贷款。结婚二年后离婚,婚后共还贷24个月合计12万元。在离婚时,男方应向女方补偿6万元对价款,房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的贷款继续由男方个人偿还。
上海法院系统对于一方婚前购房、双方婚后还贷房产的处理方法作出了规定。上海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末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