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512 时间:2015/09/26
这种情况下,房产是否为共同财产,需要考虑房产证取得时间与婚姻登记时间的前后关系如何认定,产权证取得时问与结婚登记时间有无关系。部分法院认为,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毕竟,财产期待的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婚后取得产权证这一事实绝不意味着婚前个人财产权益婚后向夫妻共同财产形式转化。而有的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产证,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曾对此类房产的处理有过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此类房屋处理的意见是,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这一规定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并未被采纳,法院一般会判决取得房产的一方继续还贷,并对婚内用于还贷的共同财产数额进行计算,并判令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对方支付相应的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