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其他在分割公房使用权时应考虑的因素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79 时间:2015/09/12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为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房子判给带孩子一方,对于保障子女的权利较为有利。
(2)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照顾女方”是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也是一般女性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决定的。
(3)照顾身体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身体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在离婚后如果没有其它住所,将会直接影响他们的生活。由于条件所限,他们也很难解决居住问题,因此,对他们进行照顾,在同等条件下将房屋使用权判归其所有,是符合法律公平原则的。
(4)照顾无过错一方
“照顾无过错一方”也同样是婚姻法规定的对于离婚时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之一。过错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主要责任,在同等条件下,房屋使用权判属无过错一方所有,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5)取得代管房或自管房单位的意见
征求代管房的物业公司或单位的意见,对于房产的后续使用、修缮、购买等,都具有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