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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房使用权的补偿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504    时间:2015/09/12
        离婚时,若夫妻一方取得了公房的使用权,没有分得使用权的另一方是否能得到补偿,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l)如果没有取得使用权的一方,本来就无权要求承租公房,没有补偿。
        (2)如果双方均有权要求取得使用权,但法院判归了一方,得到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应当向没有得到房屋使用权的一方进行适当补偿。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部分公有住房可以按照优惠政策以一定的价格获得所有权,而所有权房屋具有市场价值,因此,该所有权房屋的市场价值由二部分组成:一是原公有住房使用权的价值,二是购买依售后公房产权投入的资金。由此可见,公有住房使用权具有经济价值。公有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因而无法直接衡量其价值。而购买售后公房产权的资金计算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所以售后公房的产权市场价值扣除购买售后公房产权投入的资金,即可视为公房使用权价值。当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了产权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系双方的共同财产;当夫妻均可承租的公房未购买产权时,应以公房使用权价值为作为计算依据,以确定没有承租房屋一方可得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