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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声称已消耗完毕或大部分用完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88    时间:2015/08/26
        比如,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声称该笔钱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入其他银行。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第三,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动情况。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刭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l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3千,每月还余有7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少十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2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推测的结论,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费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叮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赌博输掉”厂,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