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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夫妻共同存款存于他人名下,造成法院不能处理的尴尬局面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91    时间:2015/08/24
        有些情况下,配偶一方将共同财产全部取出,存至其父母一方名下或他人名下。这种情况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
        离婚案件中,若委托人主张配偶将共同存款转入第三人名下后,因离婚案件中不能处理案外第三人的财产,那么实践中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我们以下用案例说明。

        以他人名义存款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叶某(女)与魏某(男)于1997年1月举行婚礼,同年5月4日生育一子0 7月30日补办结婚证。二人共同努力并在原告父母的资助下,成立了“宏盛丝印厂”。生活富裕了,但是二人婚姻却
陷入危机,魏某常与自己的女秘书鬼混,还将共同存款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妻子叶某忍无可忍,终于将魏某诉上法庭,要求判决二人离婚,并且儿子由自己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0000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从魏某的衣袋中找到银行卡,一张银行卡户名为蒲某,系魏某的妹夫,内有有款10035.96元,一张银行卡户名为姜某,系魏某聘用的司机,内有存款569000.00元。但是,经过向姜某核实,其未在该银行有过如此大额的存款。随后法院向银行调取了魏某以姜某名义存款的全部原始凭证,经过鉴定,认定开设储蓄账户及前后共计五次存款凭条上“姜某”的签名均系魏某所写,所留的电话也是魏某的电话。最终,法院认为姜某名下的款项共计569, 000.00元应当系魏某一人所存,并未实际转移给姜某,因此该笔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是一起以他人名义存款引发的夫妻共同财产争议案。在现实生活中,以他人名义存款来规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屡见不鲜。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以涉及第三人利益而要求另案处理。本案的两审法院均直接认定该笔存款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第三人的异议没有采信,确实难得。
        法院的审理,给我们对于此类以他人名义存款的案件在证据的把握方面,提供了缜密的取证思路。不应想当然地认为,夫妻一方将存款存人第三人账户,离婚案件就一定无法审理,要证明以他人名义的存款亦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取证:
        第一,直接询问该名义存款人,是否在某某银行存款,存款金额是多少;
        第二,该名义存款人是否知悉谁持有以他名义存款的存折或银行卡;
        第三,申请法院调取该储蓄账户的存、取款凭条,鉴定该凭条上的签名是何人;
        第四,查实该笔存款的来源情况;
        第五,对方有以他人名义存款的习惯及事实,亦能印证对方再以其他人名义存款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