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的分割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52 时间:2015/08/19

由于股票的价格随时处于不断变化中,因此,离婚时对于股票的分割也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以下情况:
(1)一方在婚前开立的股票账户,且在婚后没有入资。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笔资产属于一方个人婚前财产,无论股票市值是否增加,都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一方在婚前开立股东账户,婚后又用夫妻共同财产人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在这个账户中既有一方婚前财产,又有双方共同所有财产。如果能够明确一方婚前资产购买的股票,婚后没有进行买卖,那么该支股票无论涨跌,均作为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如果资产已经发生混合,无法确定哪一部分资金购买的是哪支股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直接将其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分割。有的法院将婚后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对于股价下跌,法院也一般认为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由双方共担风险。
(3)股票账户是在大妻双方婚后开立,以夫妻共同财产人资。这种情况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在股票分割过程中,由于股票市场价值的不确定性,它不能以其票面价值作为计算的依据,在实践中的分割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l)确定分割时间点,固定股票市值后在夫妻双方之间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时间点,固定在这一时问点上的股票市值,从而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割。若协商不成,可由受诉法院确定一个时问点,法院通行的做法是选择案件受理的时间、开庭的时间或者判决的时间作为分割的时间点。
确定特定分割时间点后,由于股票需要进行上市交易后才可实现其价值和分割,法院在处理时,一般会采取在谁名下的股票判归谁所有,同时将相应的对价款支付给另一方。
(2)实践中也可以采用竞买的方式进行股票的分割。双方如未能达成折算股票市值的特定时间点,也可由双方对现有股票进行竞买,价高者得,并由买方支付分割股票的对价;
(3)直接分割。对于双方均不同意采取确定股票折算的时间点进行分割,双方也无意竞买的,法院一般按照现有股票数量直接进行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量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采用这种方式分割之后,股票账户从原先的一个转化为两个,没有股票账户的当事人应当到证券公司开立股票账户,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到证券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