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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账户中既有婚前个人投资又有婚后共同投资,离婚时怎么分割?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52    时间:2015/08/19
        吴某(男)与张某(女)2004年结婚。结婚前,吴某即已开立了股票账户,并入资8万元。在与张某结婚时,股票价值约10万元。与张某结婚后,吴某继续炒股。张某见吴某炒股能赚钱,就将自己的工资也投入到了吴某开立的账户,累计3万元左右。再后来,双方的父母也各自投入了2万元,在投资时商定,每年付给各方父母IO%的固定利息。2008年,张某提出离婚,在法院审理中,张某主张,吴某名下的股票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吴某认为,股票的现值主要是婚前个人财产在股票市场的增值,应当作为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对于吴某及其父母的投资,张某愿意返还,并支付一定红利。
    
        律师点评
    
        由于吴某在炒股过程中,股票交易非常频繁,资金已经混合。无法分辨哪些是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哪些是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股票。法院调取了吴某名下的股东账户明细,发现吴某确实在婚前投资股市并且在结婚时股票价值已达10万元,婚后的人资共计7万元。在法院主持下,双方首先确定了股票分割的时间点,在该时间点下,吴某名下的股票市值为22万元。首先,应当返还双方父母的投资,同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共计44000元。剩余的股票价值为176000元,其中10万元属于吴某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丁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76000元中,一部分是吴某婚前个人财产投资所得,一部分是张某婚后工资,还有一部分是用该工资投资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当平分,各方各分得3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