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股票期权的分割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85 时间:2015/08/18

1.什么是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的定义,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可见,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这个价格称为行权价)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这个过程就称为行权。在股票价格上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通过行权获得行权价与激励对象在行权时股票市场价之问的差距就是激励对象的收益。
股票期权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我国公司也引入了经理股票期权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将管理层的个人收益与广大股东的收益统一起来,促使管理层将股东的利益作为决策行为的准则。也就是说,公司经理的收入=薪酬+期权收益。然而,从婚姻家庭的角度来说,公司经理人作为家庭的一份子,发生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薪酬还是期权收益均应作为个人收入归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股票期权的分割
股票期权是一项权利,且可能会因行权时行权价格(即预先确定的价格)低于行权日股票的市场价而产生一定的财产收益,因此该权利一般也是财产性权利。期权的这种财产性,是通过其后的行权行为(即以行权价格购得股票)得以实现的。即,若认为期权具有财产性性质的话,则行权是期权这种权利的固有和应有的内容,行权是期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期权之所以存在财产利益就是因为它可以行权。同时,期权的获得也是需要支付对价的,获授人支付了对价所获取的期权当然包括了将来可以通过行权行为获取相应物质利益,而不仅是“纸上的权利”。因此可以说,期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行权是实现期权财产性的必然过程,是期权的固有内容。同时,从前述的定义及期权的行权过程可以看出,附条件性的权利在将来行使是这种权利的固有特点,其所附条件及行权共同构成期权的完整内容。
同时,根据股票期权的性质及其实施方案来看,股票期权是不可转让的,否则也就违背了其将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相统一的原则。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如美国国内税务法规规定,股票期权不得转让,但是期权拥有人可以在遗嘱里注明某人对其股票期权有继承权,当期权拥有人死亡、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出现时,其指定的家属或朋友就有权代替他本人行权。行权之后,受益人就拥有了公司普通股股票,成为公司现实的股东。这时候,受益人可以选择持有股票,作为对公司的长期投资;也可以选择将股票出售以获利。但是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三十条第六款有规定:“公司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三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三年后在任职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并须经董事会同意。”由此可见,除非受益人在行权之后离开公司,否则由于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其所获的公司股票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有条件的转让。
可见,股票期权是一种未来的权利,将来可能行权也可能不行权,也就是说这种收益是不确定的,比如说拥有期权一方辞职。如果股票期权的取得是在婚后,这种权利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对此权利进行分割,或权利归属一方,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但是,离婚案件在司法审判实践上遇到了操作上的困难,一般上市公司不允许非本公司员]二分割这个权利,即使判决书上确认了配偶的股票期权份额,也造成实际上的无法行权,所以只能就已行权的收益进行分割。目前,我们还没有掌握法院对夫妻一方所持有的股票期权给予分割的案例。当事人可以先行就目前已经明确的财产要求法院进行分割,待股票期权行权时,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