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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债券的分割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70    时间:2015/08/18
        1.债券以及与债券分割的有关概念
        债券是发行人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通俗地讲,债券就是发行人给投资人开出的“借据”。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因此债券通常被称为固定收益证券。债券的基本要素有四个:票面价值、债券价格、偿还期限、票面利率。为了便于阐明离婚案件中对债券的分割,我们首先要对涉及的几个概念进行简要介绍:
        (1)票面价值。债券的票面价值简称面值,是指债券发行时设定的票面金额。
        (2)债券价格。债券的价格包括发行价格和交易价格。债券的发行价格可能不等于债券面值。当债券发行价格高于面值时,称为溢价发行;当债券发行价格低于面值时,称为折价发行;当债券发行价格等于面值时,称为平价发行。债券的交易价格即债券买卖时的成交价格。在行情表上我们还会看到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和最低价。最高价是一天交易中最高的成交价格,最低价是一天交易中最低的成交价格,开盘价是当天开市第一笔交易价格,闭市前的最后一笔交易价格则为收盘价。
        (3)偿还期限。债券的偿还期限是一个时间段,起点是债券的发行日期,终点是债券票面上标明的偿还日期。偿还日期也称为到期日。在到期日,债券的发行人偿还所有本息,债券代表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4)票面利率。票面利率是指每年支付的利息与债券面值的比例。投资者获得的利息就等于债券面值乘以票面利率。
        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三大类。
        (1)政府债券。由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政府债券,它的利息享受免税待遇,其中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也称公债或国库券,其发行债券的目的都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或投资于大型建设项目。由各级地方政府机构如市、县、镇等发行的债券称为地方政府债券,其发行目的主要是为地方建设筹集资金,因此都是期限较长的债券。在政府债券中还有一类称为政府保证债券,它主要是为一些市政项目及公共设施的建设筹集资金,由一些与政府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公司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这些债券的发行均由政府担保,但不享受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免税待遇。
        (2)金融债券。由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称之为金融债券。金融债券发行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筹集长期资金,其利率也一般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而且持券者需要资金时可以随时转让。
       (3)公司债券。由非金融性质的企业发行的债券,其发行目的是为了筹集长期建设资金,一般都有特定用途。按有关规定,企业要发行债券必须先参加信用评级,级别达到一定标准才可发行。因为企业的资信水平比不上金融机构和政府,所以购买公司债券的风险相对较大,因而其利率一般也较高。
        2.债券的分割方法
        事实上,债券是家庭成员投资的财产性理财产品,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割。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由于该条规定本身并非一个强制性规范,所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并非“按数量比例分割”的强制性前置条件。故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除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分配方案外,可以直接按数量比例分配。
        债券在离婚时的分割一般可以采用如下几种办法:
        1.夫妻双方如果能够就有价证券的分割达成一致的,按照双方的协议进行分割;
        2.按照该有价证券目前的市场价值进行分割;
        3.如果对于上述处理方式双方均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则会根据财产的数量,按照比例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