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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起人持股的分割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13    时间:2015/08/11
        根据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相关规定,发起人对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可以进行转让,同时规定了一些限制性的条款。由于发起人对公司的成立及公司成立初期的财产稳定和组织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为了保护其他股东和公众的利益,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进行投机活动,保证公司成立后一段时期能够顺利经营,一般会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予以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口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结合修订前的《公司法》进行对比,可以看出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放宽r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将禁止发起人转让其所持股份的期间从三年减为一年。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也有限制性规定。为了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股份转让也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公司法》放宽了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转让股份的限制,将绝对禁止转让修订为允许有条件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样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另外新增了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同时,还允许公司章程通过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来提高这一要求。
        有人认为,离婚案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一方名义持股实质上为夫妻双方持股,所以,离婚时只要夫妻对股份归属进行约定,如将一方持有的股份约定归另一方所有,不应属于《公司法》以上规定中的“转让”。
        2006年7月25日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夫因继承、捐赠、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资产承继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有效的证券归属证明文件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本公司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过户登记证明文件。”据此,有人认为夫妻离婚时,一方持有的股份协议归属另一方,只需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即可。我们认为,这样的理解有误,股份公司发起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配偶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能与《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抗,也不能隐性的侵犯其它股份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能简单的依捃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直接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完成股权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