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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和处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95    时间:2015/08/07
        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其中的财产权指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利用其知识产权获取利益的权利。知识产权足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对于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1)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只归知识产权人专有,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共有。
        (2)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要应根据期待权(期待利益)与既得权(既得利益)的理论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就其知识产权尚未与他人订立使用或转让合同,也末自己使用实施,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待权,该项财产权利不能归夫妻共有。如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夫妻一方已与他人签订了使用合同,无论知识产权人是否已实际得到报酬,该报酬即为夫妻共有财产。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朝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如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与财产性收益的实现并不同步,判断财产性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很难掌握。针对这一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