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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分割方法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71    时间:2015/08/06
        (1)权利归属
        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原则上应当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故婚姻法应当明确知识产权归创作方所有。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考虑到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家庭整体投入换取的个人权利,其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该收益包括既得权和期待权。
        (2)分割办法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离婚时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方式。
        首先,考虑对可以分割的知识产权进行折价分割。例如夫妻共有的商标、商号及专利,均可以考虑首先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然后由知识产权所有方给付对方一定折价款。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还可以对著作权的物质载体进行分割,这样双方可以分担知识产权价值涨跌的风险。
        其次,行使财产期待请求权。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的期待权,在离婚时无法确定具体的经济价值的,可以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暂时不予分割,但一方对另一方处分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享有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标的应当是收益扣除知识产权的维持费用后的余额。
        再次,建立法定婚姻补偿制度。因期待权保留本身比较容易被权利所有人规避,因此当事人应可以选择在离婚时·次性解决争议,即依赖于我国法定婚姻补偿制度的建立。该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有隐性的付出或投资,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财产转化为一方的技能及财产期待权时,一方有权要求受益方给予补偿的制度。法定婚姻补偿的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计算,可以设定最高额限制。笔者以为,法定婚姻补偿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保护利益受损方,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