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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款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95    时间:2015/06/29
        1.什么是拆迁、安置补偿?
        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改造和改建的力度越来越火,城镇中房屋拆迁已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房屋拆迁中所出现的问题日益突出,进而引发了许多矛盾。夫妻在离婚时,由于拆迁、安置补偿款引发的争议也不罕见。
        在拆迁补偿的两种方式中,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所取得的补偿款或调换房都属于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形态的转化。
        (1) 私有房屋的拆迁中,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才是被拆迁人,同住人并不足被拆迁人。因此,被拆迁房屋原来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拆迁补偿款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至于子女,如果其不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就当然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2) 公房拆迁,有权分得拆迁款的是房屋的录租人及同住人以上海市为例,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
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丁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2.什么是同住人?
       (2) 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视为同住人:
        ①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② 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③ 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④ 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① 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② 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③ 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的。
        3.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
        (1) 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 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 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4.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费,应按什么原则处理?
        其他补偿款是指拆迁公有居住和非居住房屋时,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以及上海有关拆迁单位的实际操作,被拆迁入除了得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外,拆迁公有居住房屋的,被拆迁入还可以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以及一次性补偿费。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入还可以获得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的费用等。
        上述费用中,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当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应归设备所有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