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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应对第三人诉讼的计谋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44    时间:2014/12/02
第三人相对于原告、被告而存在。由于第三人往往与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有直接
利害关系,且不同的第三人依法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因而被告及其律师所采
取的应对计谋也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有权以提起诉讼的形式参与到原告、被告正在进行的诉
讼之中,也有权不起诉或放弃自己的实体权利,或者另行起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如果认为参与到原告、被告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有益处,将直接以提起诉讼的形式加
入。反之,一般不会提起诉讼直至放弃自己的实体权利,以降低或节省诉讼成本;如果
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有利于划清争讼的过错责任和是非界限,参与诉讼后将使
案件的审理复杂化或者造成人为地拖延诉讼,一般会选择在原告与被告本诉审理终结
后另行起诉。由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专原告,以本诉中的原
告和被告作为被告,享有原告的权利,承担原告的义务,其诉讼对策与原告基本相同。
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除采取与原告一样的应诉计谋外,被告及其律师还应从该
‘第三人对原告与被告正在进行的争讼标的没有实体上的请求权,,并非以本诉的原告与
  被告为共同被告t,或者正在审理的寨件与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其请求权超过
  法定诉讼时效期限等情形中寻找应对的“切人点”和“突破口”o
    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对原告与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
  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已开始的
  诉讼中来D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与一方当事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因而总是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反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
  求、申请撤诉,仅仅只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
  果认为原告与被告正在进行诉讼的裁判结果将给自己带来实体上的利益,无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一般会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如果认为原告与被告进行诉讼的裁判结果将使
  自己的实体利益受损,在原告抑或被告申请追加或法院依职权追加其为诉讼参加人
  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会举证证明自己不是合格的诉讼参与人,或者与争讼
  事实的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或者没有承担责任(如没有过错)的基础,消极进行诉
  讼。尽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维护所参加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在形式上
  利益一致,但卖质上又具有潜在的对立性——当所支持的一方当事人败诉时,彼此将
  “分崩离析”o被告及其律师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采取的应诉计策应以同他之间
  的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当其与自身具有相同的诉讼主张和诉讼目标,则应与之
  结成诉讼“联盟”,但对败诉后彼此潜在的利益冲突也应‘‘心中有数”;当其与自身的诉
  讼主张和诉讼目标相悖时,则应以其同本诉原告与被告以及同他所参加的原告一方没
  有法律关系,或者其参加诉讼后形成的两个法律关系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等进行抗辩反驳,割裂彼此间的联系,减轻或者转嫁自身应承担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