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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诉讼的自我定位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45    时间:2014/11/12
 上处于‘‘‘天然”被动的劣势,因而在诉讼情感上往往较原告更为敏感,更易于“感时花溅
    泪,恨别鸟惊心”o
    其实,被告角色大都因诉而立——受诉法院依据原告的起诉与诉讼请求,根据诉
    讼法律规定而确立。在诉讼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被告基于拒绝、消极履行法律抑或
    合同义务而成诉,但也不乏原告囿于事实认识的偏差、不当理解法律而滥用诉权乃至
    恶意诉讼。尽管原告抢先为号的诉讼似乎占尽了“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但倘若被
    告及时调整并准确确立自己的心理定位,通过积极有效的抗辩、反诉、诉讼战略转移等
    一系列的运筹谋划,仍然可能反客为主,变被动为主动。心理学研究表明,情感推动当
    事人积极参与诉讼活动,而理性则阻止当事人消极的、不理智的行为。这就是为什么
    有的人有理却不一定赢官司,有的被告在法庭上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一味地发泄对
    原告等诉讼相对方的不满、愤怒甚至仇恨,将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的理性诉讼活
    动忘得一千二净,完全淡化、遗忘了'自己诉讼的终极目标。
    情绪是一种原始,的情感,人的情绪主要受个人文化素养和社会生活方式的影响与
    制约,并且随着条件的变化而改变。被告及其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控制自己的情.绪,
    尽量避免感情用事,尤其应注意对方的情绪变化,并通过干扰、破坏诉讼相对方情感体
    验而扰乱其诉讼思路,从而实现调控整个诉讼的目的。一般情况下,被告及其律师通
    过了解诉讼相对方的文化素养以及对意识形态、伦理观念、金钱名利等的态度,可以熟
    知其个性品质和社会面貌,首先从心理上予以‘“征服”,使之在诉讼中始终处于一种不
    安、焦虑、痛苦.,甚至恐惧的消极情绪状态.÷继而丧失诉讼的信心。,例如,一个比较注重
    自己名利的原告遇到诉讼,一般不愿大动干戈,即便诉诸法律也是如‘此。此时,对于被
    告来说,可以以“静”制“动’’j摸清原告的情绪变化:,并针对其诉讼中的情感反应f及时
    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或以进为退,主动接受案外和解等、,往往较容易实现自己
    的诉讼目的。
    在诉讼中,诉诸感性比诉诸理性往往更能产生强烈的情感体验。尽管法庭审理、
    法律适用不允许掺杂个人感情,但诉讼不受个人情绪影响几乎不可能。无论是原告、
,    被告,还是处于居伺消极仲裁的法宦,在诉讼中都面临着两种抉择:感性抑或理性。对
    于文化素养相对较高的当事人、法官来说,在诉讼中采用以理服人的诉诸理性方式,比
    煽动情绪的诉诸感性的方式更为奏效。对于文化素养较低的当搴人、法官来说,在诉
    讼中采用侃侃而谈、、热情洋溢的诉诸感性的方式则可能更易于产生良好的效果。由于
    诉诸感性具有强烈.的情绪煽动色彩,诉诸感性与诉诸理性所带来的效应因而迥然不
    同。鉴此,被告在应诉之初就应了解、熟悉原告、法官的文化素养、性格嗜好等“个性”,
    以此作为聘请学者型'.实务型律师的标准,尤其应据此制定不同的应诉计策d比如,在
    庭审质证中.,,被告及其律师对原告等诉讼相对方的举证提出异议,而法官一时又无法
    作出准确的判断,法官事实上也不可能对被告所有的异议都逐一查证落实——法官采
    信证据、评议事实乃至裁判时完全可能凭自己的主观判断决定证据的采信、案件的是非评判。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法庭在庭审后将当庭宣.布裁判结果,被告及其律师要想
使己方的举证、质证受到法官的注意和重视,并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诉讼中’采用诸如声
泪俱下、绘声绘色等诉诸感性的方式,比诉诸理性等其他方式往往更容易获得有利的
裁判效果。与此相反,倘若裁判结果尚需合议庭评议后定期宣判,被告及其律师就应
给法官、陪审员施以稳定的影响,使他们通过理性的思考对抗辩反驳以及反证形成稳
定持久的心理定式,让其在闭庭一段时间后仍能产生与己相同的情感体验——此时,
唯一的选择就是采用诉诸理性的诉讼方式。
    如同不能控制诉讼一样,被告及其律师不可能控制.法官:的思想。为了让法庭肯
定、认同自己的诉讼主张与观点,除了解法官的司法素养、价值观念以及气质禀性等个
性因素外,被告及其律.师在诉讼中还应将感性和理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调动法官
的情绪—针对法官的情绪变化,或“火上浇油”,或“悲痛欲绝'’,或“以理服人”,那
么,法官就会自觉不完全地或者完全不自觉地进入被告及其律师预先设计的诉讼“轨
道”之中。具体地说,从立案到法院作出最后的裁判,被告及其律师在当庭陈述、举证、
质证、辩论的每一细小环节.何时诉诸感性、何时诉诸理性,事先都精心设计,周详安
排。人们普遍认为,被告及其律师陈述某一事实或阐明某个观点时,首先应动之以情,
用真情打动法官和陪审员,使之引起对所陈述事实或阐明观点的兴趣,‘继而让他们的
心理活跃起来,然后再对已被引起兴趣、进入兴奋状态的法官和陪审员晓之以理,这样
就可以自由、充分地阐明自己的主张?而且也较容易在法官+、陪审员意识中形成比较稳
定持久的观点。
    被告及其律师能否培植坚定的自信心,对诉讼的成败影响重大。如普通民事案件
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即从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而有的人被诉后总想立竿见影,
恨不得立马有个是非明了。一旦审理时间稍长,便怀疑法官在刁难自己或者故意偏袒
对方,“不找法官找人大”,四处“鸣冤”信访,结果弄巧成拙,将本来对己方有利的诉讼
优势也丢掉了。被告及其律师参与诉讼的良好心理,就是对己方的“诉讼目标”.保持坚
定的自信心,坚信己方的论点正确、论据可靠、论证合理,不因庭审诉讼情势变化和外
界干扰而轻易改变。如果经常怀疑己方的诉讼目标,缺乏稳定的立场,对论点及论据
就会心里没“谱”,在诉讼.中便会偏离“重心”,论证就会自相矛盾,不仅让法官理不清头
绪,而且还容易被原眚等诉讼相对方抓住“破绽”o不过,相信自己的诉讼目标,并不是
说诉讼目标一旦确定就不能修正和-完善,而是强调被告及其律师在诉讼中自信不盲
从,灵活不机械,果断不武断,始终保持饱满的诉讼热情和健康的诉讼心理。